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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农商行违法近亲发放无贷款 董事长张浩遭罚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2-17 17:07:25 人气: 标签:中国经济
导读:中国经济网11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六安银保监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8号)显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中国经济网11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银保监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六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8号)显示,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寨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向关联方发放无贷款、虚假转让不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股权投资。

  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六安银保监对安徽金寨农商行罚款110万元。

  张浩作为安徽金寨农商行董事长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六安银保监对张浩。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司马南被抓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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