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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3-18 14:19:29 人气: 标签:国民经济动员的监督
导读:为加强对我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管理,提升动员中心的动员保障能力,确保动员中心规范和健康运行。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

  为加强对我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管理,提升动员中心的动员保障能力,确保动员中心规范和健康运行。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提高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动员能力,充分发挥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在应急应战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 本办法所称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是指为了解决非常时期武器装备、技术、物资和劳动力资源的供需矛盾,依托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建立的具有平战转换能力,能够承担经济动员准备和义务的微观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以批复设立该中心的行政动员机构来区分,按批复文件上的名称冠名。

  第五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及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职能管理。

  第六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当贯彻国家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和本级经济动员机构的命令、,进行改扩建生产线建设,生产和储备动员产品,积聚动员能力,在应急应战需要时能够及时实现转扩产。

  第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当军民融合式发展子,服务于我省国防和经济发展。大力推广军民两用技术,组织开发和生产军民兼容产品,使主要技术、产能、指标既符合军事及应急的要求,又能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

  第八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当着眼于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的需要,注重动员的质量和效益。合理制定经济动员总体目标、技术目标和创新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动员准备工作,做好动员物资准备、技术研究、人员培训、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九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内容要具体化。构建立足本依托单位、涵盖本行业的动员潜力调查和能力评估体系,编制预案规范文本,适时建设动员专用生产线,建立动员物资储备库,组建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动员中心的信息库建设,建立信息化网络动员通道,运用数据、影像等技术,逐步实现动员中心动员资源数字化,动员能力可视化,动员信息传递网络化。

  (一)申报建设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依托企业应在本领域及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

  (二)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力量。主要技术在同行业中有领先优势,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符合现代科学技术的动员储备发展方向。

  (三)有对口的动员产品和较强的动员功能。生产性动员中心,生产或储备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动员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是在军事和应急中必需或急需的、质量领先于国内或省内同类的产品。非生产性动员中心,须有较强的动员储备、物流、配送等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市级、省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 申请设立省、市两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由下一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进行初审,本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负责评审和批复。

  第十四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在对申请建立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初审时,应围绕应急应战要求,优先选择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项目。重点选择科技水平领先,民用市场稳定,且国防需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在对申报建设本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评审和批复时,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具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研究性报告。在提出方案或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调研考察,并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确定重点建设项目依托单位。召开会议对确定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论证后,由国民经济动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设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名单。

  第十六条 由省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进行审批建设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行政审批权可逐渐适时下放到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进行。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办公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使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领导层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并确定1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中,主任和专职副主任分别由依托单位领导担任,另1名副主任及秘书长由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员兼任。工作层设生产组、调控组、联络组等,负责生产储备、技术开发、动态协调等任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要对辖区内的动员中心加强监督和管理,每年应当与辖区内的动员中心依托单位签订动员责任书。辖区内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动员任务变更、重要人事变动等要及时。

  设区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要在辖区内的动员中心依托单位选任动员中心联络员,建立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联络员制度,并报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备案。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和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依托单位及动员中心三者之间的联系、协调。要严格要求,对不能胜任和工作不到位的联络员进行更换。

  联络员承办市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办的具体事宜,及时掌握动员中心的发展动态及其服务,对动员中心工作效能等进行监督。联络员以《情况反映表》的形式,报告动员中心的工作动态和实际情况,书面省、市两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省、市两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要将批示意见转发给动员中心及依托单位进行落实,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值。

  第二十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保密制度,要加强对涉密人员和涉密载体的管理,在关系和利益的涉密事项中,制定专项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只向批复设立和运行正常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资金补助,实行可放可收,适当拨付的原则。补助资金分为前期建设补助和运行补助。省、市两级补助资金分别对省、市两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拨付相关资金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可酌情对市级经济动员中心拨付运行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省级资金补助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向所在地的市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报告,由所在地的市级发改委提出申请,经省国民经济动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下拨。

  第二十 对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建设、运行补助资金要按情况、分阶段拨付。对批复设立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先拨付前期建设补助资金。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挂牌运行后一年,经考核合格,可拨付一定的运行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自行中止和撤消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所拨付的结余资金补助要如数。不按时清退结余补助资金的,按有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补助资金使用上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财务报表要严格规范。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反馈报告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违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实行惩结合、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每年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组织管理、生产能力、技术开发和动员保障水平等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每年将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建设资金使用、人员培训、预案编制演练、组织机构建设和日常运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将纳入年终考核分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每年年终应当对本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领导述职、量化打分等方式进行,主要对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目标任务、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和预案编制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具体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考核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给予一定的励,并推荐给本级发改委有关处室享受相关资金补助。对工作落后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进行黄牌,并取消相关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第三十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进行产品转型、转产,依托单位后属性发生变化的,经本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确定变更名称。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所依托企业倒闭、破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所生产动员产品或动员能力不足的,动员产品跟不上应急应战需要,经本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确定,撤销动员中心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运行良好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评为优秀的,或在国防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经本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上一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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