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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移民中国?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10-21 6:03:35 人气: 标签:移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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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机关,直辖市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五)中国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中国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机关或者直辖市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认证。

  第十八条 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机关或者直辖市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机关经审核对没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木咲美琴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机关或者直辖市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执行。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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