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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政策的问题解答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1 3:48:30 人气: 标签:税收制度的问题
导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政策,本期内容为您准备了相关政策内容问题的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答: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缴纳。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缴纳。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兼职小娇妻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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