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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5-23 8:24:06 人气: 标签:国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发[2007]39号)的有关,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发[2007]39号)的有关,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属猴的属相婚配表不给予退税。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文章来源于弘易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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