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7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 意见稿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但明确了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适用本办法。同时,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属于审查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办理。 根据意见稿,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到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登记,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办理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户、账户内资金使用及账户注销等手续。投资者以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作为战略投资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战略投资支付对价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股权出资的相关。 意见稿称,依据《反垄断法》的,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审查未通过,不得实施交易。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证券时报》)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