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更详细内容请看“股市直播室” 可投资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投资品种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枫林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正式稿,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将不得进行权益类投资,但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进行了适当增加。 《办法》征求意见稿自今年3月14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多数涉及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正式发布的《办法》对其中6项予以采纳,并进行了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相比意见稿仍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范围做出了较为审慎的。意见稿中可投资一定权益类资产,但不可超过20%,正式稿适当增加了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不再允许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投资权益类资产。 按照《办法》,其可投资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投资品种。按要求,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新闻发言人介绍,正式发布的《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采纳反馈意见并进行了6方面的调整,主要包括: 不再要求设立专门机构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允许管理人和托管人依规转出超额风险准备金;允许管理人和托管人自主选择风险准备金的存管银行;明确了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中发生的税费可由风险准备金承担;调整了风险准备金投资产生的部分基本,并做出防范利益冲突的安排;细化了相关的罚则,明确了违反的具体行政监管措施。 正式发布的《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下述四方面:一是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有关管理,明确投资范围,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确立了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对风电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安排,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合规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四是明确了相关罚则,以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