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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4-27 13:59:29 人气: 标签:筹资管理案例分析
导读:【摘要】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9-20日举行,现考生处于备考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备考特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

  【摘要】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9-20日举行,现考生处于备考阶段,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备考特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本文主要针对案例分析题,希望考生掌握知识点的同时熟悉考题并做相关题。

  (三)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 A公司向 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 A公司在与 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3月20日 D公司在与 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 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梦见回家的路

  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 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对F公司的追索,E公司以F公司未在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追索权为由承担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承担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承担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承担责任。

  【答案】银行C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上背书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1分)

  【答案】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承兑或者被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分)

  【答案】D公司的主张成立。(1分)根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2分)

  【答案】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追索金额包括:①被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分)

  【答案】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1分)根据,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F公司。(1分)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 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 并说由。

  【答案】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期限提示付款的,则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分)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分)

  (四)(本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律,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6年发生如下事项: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16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1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③201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答案】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律。(1分)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本题中,股东以商誉与劳务出资,不符合。(2分)

  【答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律,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的。(1分)根据,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2分)

  【答案】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律。(1分)根据《公司法》的,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律。(2分)

  【答案】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律。(1分)根据《公司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律。(2分)

  【答案】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律。根据《公司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1.5分)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律。根据《公司法》的,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选举和更换董事。(1.5分)

  6、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分别说由。

  【答案】①甲企业应当补足出资。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1分)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分)③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的。根据《公司法》,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免除。(1分)

   文章来源于850游戏博贝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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